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令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法令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法令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出产、托付加工和进口归于应当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许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法令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详细交税规模,由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第四条 法令第三条所称交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交税人出产出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法令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出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获得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法令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出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交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资料出产终究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终究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法令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交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来出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出产组织、供给劳务、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
第七条 法令第四条第二款所称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托付方供给质料和首要资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资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关于由受托方供给原资料出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许受托方先将原资料卖给托付方,然后再承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托付方名义购进原资料出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管在财务上是否作出售处理,都不得作为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出售克己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托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托付方回收后交纳消费税。
(一)交税人出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出售结算方法分别为: 1. 采纳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法的,为书面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好收款日期或许无书面合同的,为宣布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纳预收货款结算方法的,为宣布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纳托收承付和托付银行收款方法的,为宣布应税消费品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纳其他结算方法的,为收讫出售款或许获得讨取出售款凭证的当天。
第十条 实施从量定额方法核算应交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规范如下:
第十一条 交税人出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出售额的,其出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出售额产生的当天或许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交税人应在事前确认选用何种折合率,确认后1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二条 法令第六条所称出售额,不包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假如交税人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许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兼并收取的,在核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出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含增值税的出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许征收率)
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不管包装物是否独自计价以及在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假如包装物不作价伴随产品营出售卖,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该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交税。但对因逾期未回收的包装物不再交还的或许已收取的时刻超越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交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伴随应税消费品出售,又别的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交税人在规则的期限内没有交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交纳消费税。
第十四条 法令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含在内:
1.由国务院或许财务部同意建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建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务部门印制的财务收据; 3.所收金钱全额上缴财务。
第十五条 法令第七条第一款所称交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按照法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则于移交使用时交税的应税消费品。法令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是指交税人或许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出售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假如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出售价格凹凸不同,应按出售数量加权均匀核算。但出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均匀核算:
(二)无出售价格的。 假如当月无出售或许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许最近月份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
第十七条 法令第七条所称赢利,是指依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均匀本钱赢利率核算的赢利。应税消费品全国均匀本钱赢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第十八条 法令第八条所称资料本钱,是指托付方所供给加工资料的实际本钱。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交税人,有必要在托付加工合同上照实注明(或许以其他方法供给)资料本钱,凡未供给资料本钱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资料本钱。
第十九条 法令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托付方所收取的悉数费用(包含代垫辅助资料的实际本钱)。
第二十二条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处理退税后,产生退关,或许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有必要及时向其组织所在地或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交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处理免税后,产生退关或许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组织所在地或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暂不处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出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二十三条 交税人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来由购买者退回时,经组织所在地或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同意后,可交还已交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 交税人到外县(市)出售或许托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出售后,向组织所在地或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交税人的总组织与分支组织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经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许其授权的财务、税务机关同意,能够由总组织汇总向总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托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托付方向其组织所在地或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许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交税。
。